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快推进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含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包括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和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保留与学校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不离开工作岗位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
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全日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且仅针对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
第二章 报考与审批
第四条 报考教职工须爱岗敬业,师德优良,具有学成愿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所有报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须合格,从事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等工作的教职工服务年限须满两年,方可报考。
第六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学位提升有需求的教职工到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研究生学位(专业学位除外)。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应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申请攻读的学科和专业原则上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七条 申请人须在报考前填写《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学生处、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管理干部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后,再按上述手续办理。
第八条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在职攻读学位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攻读研究生学位进展报告。
第十条 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单位、学院教授委员会做一次学术工作汇报,并填写《教职工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年度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外校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在二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协调离岗期间的工作任务,并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若需转移人事档案的,须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仍为我校教职工,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发放,薪级工资正常晋升,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或岗位职级晋升。
第十三条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完成单位和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绩效津贴(含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核发给所在单位,单位和个人协商发放比例,余额由所在单位留存安排。
第十四条 在职脱产在本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学校不再核发其岗位绩效津贴(含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教职工在相关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期毕业,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学校一次性补助培养期间所需学费的20%,鼓励学院多种方式给予支持。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职脱产在本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按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学校岗位聘任管理相关规定,按原岗位类别重新入岗。
第十七条 在职脱产在本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完成学业期限不应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内仍未获得学位的教职工,需退还攻读学位期间所发的工资和各类福利待遇。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岗位聘任:
(一)原则上教职工岗位聘任在其所在二级单位内部进行;
(二)经两个二级单位协商一致或岗位特殊的可在校内跨单位聘任;
(三)涉及校内跨单位聘岗的,由本人为主、现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协助,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校内调动;或由本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校内公开招聘进行调岗。
(四)岗位调整时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内,岗位内部调整和跨单位调整无法进行的,进入学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待岗,并按学校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因学术不端等原因被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位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后,服务期延长五年,服务期须累计计算。累计后的服务期满后,方可提出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包括自费出国、辞职、自动离职等)的申请。
第二十条 毕业后,累计的服务期未满的,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包括自费出国、辞职、自动离职等)者,须退还学校所发的补助(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时限,等比例确定偿还金额),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化战略”,鼓励专任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专任教师,留学期间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自费出国攻读本人首个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可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一)与学校、学院签订三方协议,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超过5年,停薪,个人预交承担“保留相应的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含单位社保费部分)”;协议中明确约定,若5年内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由所在单位评估、考核优秀者,按在西南交大攻读博士学位标准学费的20%给予补助,并全额返还所预交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特别优秀、达到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按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逾期不返校的,按辞退处理。
(二)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若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愿意回校工作,符合招聘条件的优先聘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如遇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其待遇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五年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峨眉校区专任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峨眉校区教职工在相关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期毕业,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学校一次性补助培养期间所需学费的80%,鼓励学院多种方式给予支持。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07]4号)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规定(试行)》( 西交校人【2014】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在读的教职工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