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修 订)
为实施我校“国际化战略”,推进具有良好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3522集团的新网站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若干意见》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相关精神,实施我校教师海外研修计划,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境)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访问、科研合作、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国(境)研修项目类别
第一条 公派项目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等)。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部分资助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
(三)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它项目。
(四)学校资助项目:(含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资助)每年根据学校预算批复情况执行。
(五)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
第二条 自费项目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研修。
第三条 选派方式:根据具体项目要求以个体或组团形式派出。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愿意学成后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心健康。
第五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应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学科发展需要,突出重点,优先选派本学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创新思想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六条 选派教师联系的研修机构须是本学科领域实力较强的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
第七条 对赴国(境)外进修学习、合作科研(三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三个月及以上者,五年内不能再申请国家资助的项目。
获得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资助出国(境)研修三个月及以上的,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学校资助的项目,同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学校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制定学校年度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规划和学科发展需求,在每年12月份提出年度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
第十条 公派项目(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除外)由申请人填写《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由申请人填写《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各教学科研单位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项目由申请人填写《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建设和教学需要,批准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承认其海外经历。
第十三条 公派项目(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除外)教师须与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学校签订《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自费项目教师须到学校社会保险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完善相关手续。凡涉及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履行报账手续,须在派出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所有项目教师派出前,须到人事处人事科完善请假手续并在师资办备案。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含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部分(1:1)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它项目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项目(含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资助)资助标准:
(一)个体派出人员,学校资助一次往返旅费,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研修费,其基本标准和列支范围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研修费根据学校与外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二)组团短期(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派出人员:学校资助一次往返旅费,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其基本标准和列支范围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研修费根据学校与外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三)组团短期(3个月以内)派出人员:学校承担往返旅费、境外住宿费(按学校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境外医疗保险费、研修费。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派项目人员待遇(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除外):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工资正常发放,薪级工资正常晋升,保留相应的社会保险,岗位绩效津贴(含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核发给所在单位,单位和个人协商发放比例,余额由所在单位留存安排,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或岗位职级晋升。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人员待遇: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工资正常发放,薪级工资正常晋升,岗位绩效津贴(含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核发给所在单位,单位和个人协商发放比例,余额由所在单位留存安排,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或岗位职级晋升。所在单位或个人预交承担“保留的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含单位社保费部分),回国由学院评估、考核优秀者,以补助的方式全额返还派出期间所预交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并由个人到人事处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发放,薪级工资正常晋升,岗位绩效津贴(含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核发给所在单位,单位和个人协商发放比例,余额由所在单位留存安排,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或岗位职级晋升。个人预交承担“保留的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含单位社保费部分),回国由学院评估、考核优秀者,以补助的方式全额返还派出期间所预交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并由个人到人事处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并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研修教师派出前,须向教学科研单位提交工作计划任务书和预期目标,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修教师在出国(境)后一周内应及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联系,每三个月定期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研修教师回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教学科研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同时填写《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国(境)外研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交人事处备案,六个月内应至少组织一次与研修内容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参照派出前的工作计划任务书和预期目标,对出国(境)研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及回国后提交的研修总结和组织的学术报告会进行考核、评议,评议结果在OA上公示,并作为当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评议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回所有资助费用。
第二十六条 获得学校资助,因个人原因放弃出国(境)研修的,三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派出前未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出国(境)后擅自变更研修单位、身份及计划等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取消其公派身份并限期回国,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须按期回校工作,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者,须提前申请,获批后执行。逾期未归者,按照人事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辞退,学校将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
第二十九条 获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者,在校服务期延长三年,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学校者或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者,须退还学校已提供的全部资助费用(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时限,等比例确定偿还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五年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峨眉校区专任教师出国(境)研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3522集团的新网站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3]60号)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出国(境)研修的教师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